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前,保险公司已经给付医疗关爱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需扣减已给付的医疗关爱保险金金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医疗关爱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须进行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治疗,每次治疗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医疗关爱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给付的医疗关爱保险金上限为:(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上限)—(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已给付的医疗关爱保险金)。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医疗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达到限额后,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医疗关爱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关爱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按已给付的医疗关爱保险金等额减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寿安康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2)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寿安康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5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寿安康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10%;(2)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寿安康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28%(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80周岁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时适用)或150%(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时适用);(2)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案例
长沙陶女士,今年30岁,投保平安福寿安康18两全保险以及附加福寿安康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20万,每月交保费865元,保险期间选择至80岁,指定儿子为保险收益人。 陶女士可享受的保障如下:
身故金:假如李女士在60岁前不幸身故,获赔的身故金为:(主险+附加险)的保费×110%与主险的基本保额,两者较大者;
60岁后身故,获赔的身故金为:(主险+附加险)的保费×128%与主险的基本保额,两者较大者。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假如李女士不幸患合同约定的80种重疾,赔付基本保额20万元。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初次患合同约定的50种轻度重疾,包括早起恶性病变、原位癌等,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
医疗关爱保险金:60岁起,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治疗,每次给付2000元,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