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主险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主险合同生效已满6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所对应的比例给付养老保险金。
意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主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意外伤害发生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优缺点分析
优点介绍
第5、6年连续领,每年领一年保费;
退休前年年可领,为养老提前做好准备;
退休前可递增领取,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终身可享企业经营红利,抵御通货膨胀;
不幸身故,受益人可领取保险金,家庭安抚,责任到位;
返还金可以进入万能账户,实现财富二次增值
缺点介绍
高端型理财产品,投保门槛不低,一般需要10万起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