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2.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1)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3)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轻症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额外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2.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3.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1)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3)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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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为自己家宝宝(0岁)投保了华夏常青树全能版,每年交4825元保费,分20年交,保额为50万,可享受以下保障:
1、50类轻疾保障,可赔三次,每次赔付12.5万元,可豁免之后的保费。
2、提供100中重疾保障,保额为50万元。
3、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已交保费或50万元。
4、被保险人健康生活至80周岁且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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