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国债,是指国家为筹措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个人、团体或外国所借的债务,如经财政部发行的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但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人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国债取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要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收入为国债金额×(适用年预期年化利率/365)×持有天数。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损失)。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那么,在转让国债时如何确定免税利息与应税所得呢?
转让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预期年化利率÷365)×持有天数;
转让国债所得(损失)=国债转让价款-购买该国债成本-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例如:某公司2008年6月10日从证券交易购买国债10万元(面值),支付价款10.2万元,票面年预期年化利率为2.48%,2012年10月25日到期一次付息;2012年4月30日该公司将该批国债转让,取得价款12万元,其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所得计算如下:1.转让国债的免税利息收入。持有天数=20+31+31+30+31+30+31+365×3+31+28+31+30=1419(天)。免税利息收入=100000×(2.48%÷365)×1419=9641.42(元)。2.转让国债的应税所得为120000-102000-9641.42=8358.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