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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贷款人须满足的条件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质押贷款人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4、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5、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6、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我行的要求;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我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以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以动产、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业承兑汇票、仓单、提单等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其他动产或权利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