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一年以内的理赔次数是没有限制的。
在交强险的一年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于其出险次数,是没有进行规定的,但是如果交强险的保额用完,那么当年度就无法再使用交强险进行理赔了。比如交强险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那么若是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交强险出险,且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不含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金18万、医疗费用保险金18000、财产损失2000,则当年度内,若车主再次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或受伤或有财产损失,那么是无法再使用交强险进行赔偿的。
但是如果车主发生一次有责保险事故,只赔付了第三者医疗费用18000,则当年度的交强险还有效,若再次发生有责保险事故,是还可以使用交强险进行赔付的,但是只能赔付死亡伤残保险金和财产损失保险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