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责任:
1、身故或者全残:18岁后交费期满前发生的身故或全残:在已交保费*160%或120%、现价取较大者赔。18岁后交费期满后发生的身故或全残:在已交保费、现价、保额*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比例×( 1+3.5%)取大赔。
2、航空意外身故或者全残: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按照“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二者之和赔付。
保险免责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