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保障条款为:
身故或全残保障:若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则可赔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的最大者;若被保险人18周岁后、缴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则可赔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给付比例(18至40周岁为160%、41至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的最大者;若被保险人18周岁后、缴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则可赔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给付比例、保额的最大者。
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免责条款为: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艾森门格综合症、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