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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