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8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央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社会保险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以下情形会遭到32项联合惩戒: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