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3)合作社财务账目清晰,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能按时向我行报送有关材料。
(4)合作社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机合作社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且自主经营的耕地一般应达到5000亩以上。
(5)实际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对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基础上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前的经营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6)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稳定的产供销渠道,成立以来连续盈余,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8)在贷款经办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和结算监督。
(9)哈尔滨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