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齿科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基础治疗和复杂治疗费用;
(二) 非被保险人本人就医时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三) 无论任何情形(包括紧急情形),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四) 被保险人未携带身份证明证件导致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无法确认被保险人身份情形下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五) 被保险人因未遵照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医嘱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六) 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七) 因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殴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抗拒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八)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期间发生的齿科疾病、损伤导致的齿科医疗费用;
(九)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而发生的齿科医疗费用;
(十) 本合同所附《齿科诊疗码分类表》中列明的药品用品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