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以跌停价卖出,仍然是由集合竞价阶段内的满足相关规定所撮合出的唯一价格来实现成交。
在集合竞价期间,投资者可以任意的申报买卖价格和股票数量,可以申报跌停价卖出,也可以申报涨停价买入,反正在集合竞价的最后,此竞价阶段内的所有满足成交条件的交易只会得出一个成交价格。也就是说投资者报出的买卖价格只作为市场定价参考。
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有三条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即集合竞价阶段内交易所可以撮合出的最多股票交易成交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需按该价格全部成交(由此可以也确定第一点是否是最大的成交数目)。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当最后按该价格撮合出的买单多于卖单时,多出来的即未能实现成交的部分,将会自动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都以同一价格来完成成交。另外,如果出现了两个及以上的价格都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那么就单独计算每个价格在其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的差值,差值最小的那个价格作为集合竞价的成交价。
如果买卖报单的数量之差还是相等的,那么在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在盘中或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近的交易成交价的价格来作为成交价。
关于集合竞价,它指的是在一小段时间内对于接收的买卖申报来集中的一次性完成撮合交易。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由此来形成一个开盘或收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