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鸿福保险条款包括保障条款和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 保障条款:
(1)投保年龄:出生满6个月-60周岁。
(2)保费缴纳:可选择趸交、年交、半年交、月交保费。若选择期交,则缴费期间可以选择按10年交或按20年交。
(3)保险责任:
A、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则保险公司可按保单载明的保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B、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可赔保单载明的保额。
2. 免责条款:
因为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而身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