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赔的是对方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失和其它财产损失,不赔的情况,也就是免责范围如下:
一、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二、(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2.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3.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4.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5.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6.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7.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9.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11.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三者险免责范围”的内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