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嘉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包括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责任、其他权益、免责条款,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0周岁;
2、犹豫期:15天;
3、保险期间:保至105周岁;
4、缴费方式: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5、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59 周岁(含 59 周岁),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59 周岁,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2)养老保险金:自首个养老金领取日期,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保单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给付基本保额,保证给付25年,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将给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即养老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
(3)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首个养老金领取日零时前,给付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首个养老金领取日零时后,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6、其他权益:保单贷款、减保、保单红利;
7、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以上是泰康嘉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的具体内容。
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以上就是泰康嘉悦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介绍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