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的全称是建筑工程保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转移风险的一类险种,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正式开办,主要承保对外工程,承保项目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开办建筑工程保险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工程的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计划实施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能及时、合理地获得补偿,使工程计划得以持续顺利地进行。
建工险的承保项目具体包括:
1、建筑施工合同、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包括施工用的各种机器如起重机、打桩机、铲车、推土机汽车;各种设备如水泥搅拌设备、临时供水及供电设备、传送装置、脚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财产物资,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损失危险,保险人亦可承保。
4、安装工程项目,即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安装的项目,如电梯及发电、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存在的危险予以承保。
5、损害赔偿责任,即建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虽是责任保险中的承保对象,亦可作为建筑工程保险项目之一加以承保。
建工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1、自然事件:某些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陷、下沉、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引起的损失。
2、意外事故:指某些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机坠毁或物体坠落等。
3、人为原因:如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引起的损失。
4、第三方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