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的担保人承担的自然是担保责任,而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债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还有,若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保证期间通常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而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保证人并没有先诉抗辩权。简单来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