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
详细来说:
当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需要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代为还款。
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分为:
(一)一般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类型为一般担保或者未约定担保类型的,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换句话来说,在保证合同中明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以外的情况均为一般保证。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人若与承贷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将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还有,当事人如果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不过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承贷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就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若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承贷银行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担保人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也就是说,在保证期间内,承贷银行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不得拒绝。
注意: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所以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
也正是因为如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而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
当一般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或不得行使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