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所融资到的资金,一般只能用来购买融资标的范围内的个股,融资融券标的物的个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必须在三个月及以上。
2、没有被进行特别处理的个股,即ST股、*ST股不能作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
3、股东人数不得少于4000人。
4、融资买入的标的个股其流通股本不得少于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得低于5亿元;对于融券卖出的标的个股,其流通股本不得少于2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得低于8亿元。
5、在三个月内不得出现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额低于5000万元;不得出现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超过4%,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6、交易所其它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可转债、定向增发等其它途径所融资到的资金,一般用于其融资之前所规定的用途,比如,用于新产品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