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有什么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从该条规定来看,保险经纪人具有以下几点法律待征:
1、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必须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2、保险经纪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仅为促使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组织成交,提供中介服务,而不能代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经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但其有自行选择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
4、保险经纪人从事的是有偿活动,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其佣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保险人支付的,主要来自其所收保险费的提成。另一种是当投保人有必要委托经纪人向保险人请求赔付时,由投保人向经纪人支付相关报酬。
5、保险经纪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单位而非个人,并承担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对保险经纪人的经纪活动并不承担责任,经纪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身承担。
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顾问,能为投保人提供广泛和周到的服务,具体包括:
1、为投保人选择最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保证投保人以最有利的条件签订保险合同,获得最大的保险保障。
2、对客户经营活动的风险进行认定和评估,确定其投保需求,并提出风险管理的建议。
3、在保险期间内,定期拜访客户,分析风险变化状况,帮助保户修改保险方案。
4、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或接受保户委托,以最恰当的索赔方式协助或代保户向保险人索赔。
5、为客户提供经济、法律、财务和审计等多方面咨询服务。
国际上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周到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