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因保险种类不同而异, 一般都包含有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赔偿限额以及赔偿处理等。
(一) 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其范围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限制。如未经限制, 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 被保险人依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违约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另一方造成第三者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3 ) 被保险人的受雇人或其所有的物( 包括财产和动物) 所致损害的责任。
此外, 保险人尚需负担以下费用: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 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二) 除外责任
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不负保险责任:
(1 )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罢工、核子辐射或污染。
(2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3 ) 被保险人本身及其家属和受雇人所受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4 ) 违反合同的特别约定。例如投保自用车辆实际却搞出租营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即属此类。
(三) 赔偿限额
责任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两项赔偿限额, 一是每次意外事故( 包括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的赔偿限额; 二是保险期限内累计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款超过约定赔偿限额的部分, 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有些责任保险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限额, 不规定累计限额, 即除每次事故的赔偿受限额限制外, 不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少次事故, 保险人均应负责。
保险人除规定赔偿限额外, 一般还有免赔额的规定, 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 防止事故发生。责任保险的免赔额,通常是绝对免赔额, 一般以具体的金额数字表示, 也可以规定为赔偿金额的一定百分比。
(四) 赔偿处理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 因此,在发生赔偿责任后, 如第三者不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仍无损害发生,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须在被保险人受到第三者赔偿请求时, 始对被保险人负责。在责任保险中, 因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已转嫁到保险人身上, 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就其责任的承认、和解或否定以及赔偿数额的多少均与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所以, 保险人有权参加并干预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 以减轻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形式: 一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 但有一限制, 即必须在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后, 以免发生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不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 二是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 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 如果被保险人对他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可以在其支付赔偿金的限度内行使保险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