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我国有关的现行保险条款的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险别, 两者的保险责任范围也不相同。
1.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包括: ( 1 )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 2 ) 因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 )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 因遭受不属于包括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 )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5 )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 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2.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了承担上述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以外, 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1 )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 )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有容器( 包括封口) 损坏而渗漏的损失; 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腐烂变质的损失; (3 )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 )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当然,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还可以根据需要, 单独附加下列附加险: ( 1) 偷窃、提货不着险; (2 ) 破碎渗漏险; ( 3)淡水雨淋险; (4 ) 包装破裂险; (5 ) 电视机破碎险。国内沿海运输蜜蜂的, 可以特约投保舱面险。
(二)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一般采用“ 仓至仓条款” 确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具体来说, 该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 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是, 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 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设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险别, 它们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同。
1.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平安险的英文是Free From Pa rticularAverage ( 简写为F. P.A ) , 意思是“ 单独海损不赔”。其保险责任包括: ( 1 )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 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 )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 )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被保险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 )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对此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独有, 而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尚无相同的规定)。( 5) 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 )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 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 )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 )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水渍险的英文是With Par ticula rAver age ( 简写为W. P. A. 或W. A. ) , 意思是“ 单独海损也负责赔偿”。其保险责任除了上列平安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 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一切险的英文是All Risk。其保险责任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一切险包含了11 种附加险。具体包括:
偷窃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玷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四)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采用“ 仓至仓条款” 确定责任起讫。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 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 天为止。如在上述60 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但是,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卸、转载或承运人动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至下述规定时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的, 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 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 保险责任仍按“ 仓至仓条款” 的规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