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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知识指要(上)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 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 保险价值;

  7. 保险金额;

  8.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 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除了基本条款以外,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特殊需要约定其他条款。为区别于基本条款, 这类条款称为特约条款。我国《保险法》第20 条规定: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下, 可以就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即保险合同的条款不限于法定条款, 当事人也可以自愿协商, 约定其他条款。

  特约条款和基本条款都是保险合同条款, 两者的区别在于: 特约条款是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 在保险合同中特别记载的事项, 当事人如无特殊需要则可不约定这类条款; 基本条款即法定条款, 例如我国《保险法》第19 条所列举的事项,是保险合同必备的条款。

  特约条款在广义上包括三种类型:

  1. 协会条款

  它是指保险同业之间根据实际需要, 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仅存在于海上保险合同中, 主要指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保险条款。协会条款对原保单有修改、补充、限制、变更等效力。其作用有时比原保单更为重要。

  2. 附加条款

  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 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所谓附加条款就是对基本条款所做的补充。由于基本条款通常事先印在保险单上, 所以, 附加条款一般采取在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险单上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 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3. 保证条款

  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 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例如,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证其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真实。

  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如有违反,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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