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鑫如意六号是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和定期寿险相比,在保险责任和保障期限上有很大的不同。那么,工银安盛鑫如意六号保险责任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工银安盛鑫如意六号条款了解一下。
工银安盛鑫如意六号条款
1.2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18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7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且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一、身故保险金
1、若您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Ⅲ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Ⅱ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Ⅰ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18周岁(含)之后、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则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Ⅱ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Ⅲ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达到的年龄及给付比例:
18-40岁的,给付比例160%。41-60岁的,给付比例140%。61岁以上,给付比例120%。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 ,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1.8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后自杀、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 、故意自伤导致身故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