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佑人生2017a条款 太平洋金佑人生2017条款

小叮当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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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一生2017保障计划由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组成,提供寿险和健康保障。金佑人生2017版可保88种重疾和20种轻症,具有年金转换功能,可将保额换成年金。那么,太平洋金佑人生怎么赔付?在等待期内出险,怎么赔?下面,我们通过金佑人生2017条款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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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2017条款

金佑人生保障计划(2017版)是一款终身型的健康保障产品,针对88种重疾和20种特定疾病提供保障,确诊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身故和全残也有保障。这款产品的详细条款还没有对外公布。不过,对于用户来说没有妨碍。产品条款一般包括保障期限、投保年龄、犹豫期和保险责任等。前几项内容可以在上文获知,点击:太平洋金佑人生2017版产品介绍,可了解详情。至于保险责任,小编找到了条款原文。

金佑人生2017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特定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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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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