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患原位癌等10种特定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新康宁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患恶性肿瘤等40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在新康宁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新康宁合同终止,我们按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具体以新康宁条款为准)。
4、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我们给付新康宁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5、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若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后三十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每生存至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6、保费豁免:在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免予收取确诊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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