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给付保险金
2.3.2.1生存礼金
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礼金,至合同期满。
2.3.2.2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费年数×106%
责任免除
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