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购买工伤险的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那如果投保的对象是杀人犯呢?保险公司能拒绝赔偿吗?
【示例回顾】
2013年4月,刘博涛带着妻子和4个小孩来到闽清县白中镇,在当地租了一套便宜的民房住下。2013年6月18日,福州闽清县白中镇一家陶瓷公司的厂房内,刘博涛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再也没有醒来。他的妻子拖儿带女找工厂要求赔偿。然而,随着调查深入,一个埋藏已久的秘密浮出水面—刘博涛是个假名,他的真实身份其实是个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在逃要犯,真实姓名为傅荣辉。工厂与保险公司马上以此为由拒绝一切赔偿,而他的妻子为了赔偿款日日到工厂吵闹,甚至以性命相逼。最终经过调解,工厂同意支付18万元赔偿款,这才平息了这场风波。
【示例分析】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直系亲属有权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死亡的认定与死者是否属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关系。死者的情况符合工伤死亡认定标准,他的亲属就有资格获得赔偿。厂方负责人听完后称要咨询律师再答复。一个小时后,该负责人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同意给予死者家属10万元抚恤金。
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这个傅荣辉工伤事件比较典型,在法律上存在争议。若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角度理解,傅荣辉有在逃犯的特殊身份,又冒用他人身份,他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欺诈性,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可不进行赔偿;但若从《工伤保险条例》设置的目的去理解这个事件,不应去区分务工者的身份,应该让每个受工伤者都能得到公平的赔偿。但还是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看法院如何判。
三、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尤文香律师认为,身份就像一个符号,即使该人冒用身份,但他本人与厂方确实存在雇佣关系。另外,该人还未经过法院审判定罪,即使审判后他也拥有公民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死亡,厂方就必须对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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