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 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规定,齐女士保险缴纳到2015年12月,2016年1月即为 失业状态,2016年2月29日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截止日期(1月份 31天,2月份29天),超过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限(60日申领期)后 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按照《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 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 ,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 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 ,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 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齐女士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 遇应由所在单位赔偿,赔偿所对应的缴费信息,不再作为下次领 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