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依照年龄不同,顺次享有如下保险权利,直至身故时保险责任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
1、被保险人生存到十五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全数。
2、被保险人在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即15、16、17周岁三年)内生存,保险人分三个学年给付高中教育金。
3、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即18、19、20、21周岁四年)内生存,保险人分四个学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5、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时起至22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6000元,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22周岁至25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10000元,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若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保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所致被保险人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三、自杀、吸毒、酒精中毒、故意自伤或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五、原子能辐射、核爆炸;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性病或感染上述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