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是最古老的保险险种之一,是现代保险的起源,承保船舶在反省或者停泊时遭遇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船舶保险为基础,只有已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方可为保赔协会所接受。故在明确船舶保赔保险的法律性质时,也有必要讨论其与船舶保险这一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保险人不同
船舶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如《保险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存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因此,船舶保险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本险种以赢利为目的。船舶保赔保险的保险人主要是保赔协会,属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其经营不以赢利为目的。虽然当前部分国内保险公司也在经营保赔险,但就承保能力来看保赔险的主要保险人依旧是保赔协会。
2、承保的风险不同
船舶保险是以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间因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人保远洋船舶保险条款一切险部分保障碰撞责任,86版条款额外保触碰责任。船舶保赔保险保障的是船东在船舶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不为船舶保险承保范围所涵盖的责任风险。保赔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较广,除因船东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责任、船舶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责任、核风险或其他核货物造成的责任和费用等除外责任外,其他的风险基本可纳入保赔保险承保的范围内,如入会船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污染的风险、残骸处理责任等。
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不同
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是具有固定费率的保险费。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船东互保协会支付的则是"会费",一般并无固定费率,通常须于保险年度开始时向协会交纳预付保费,其后视协会的年度核算决定是否交纳追加保费,会员还有可能交纳特大事故追加保费,在此之外会员离会还有离会费用。会员所承担的保险费实际是保赔协会的费用,该费用等于保险赔偿额扣除协会投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后的金额。
4、责任限制不同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限度,保险价值指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船舶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条款,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1996年11月1日修订)第五条即是关于保险金额的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通常以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是存在上限的。保赔保险合同则无保险价值或金额的约定,船东互保协会提供的保险,除船舶油污责任风险和船员伤亡外,在理论上说是无限额的。当然,由于船东依法享有单位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船东互保协会所承担的风险也不会超过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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