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白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
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限仓数额(手) | 限仓数额(手) |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8万手 | 15 | 10 | 5 | 900 | 300 | 90 | 300 | 90 | 30 |
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注2:黄金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
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客户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黄金期货合约最后交易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