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期货的风险管理制度有六类,分别是交易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以及强行平仓制度。
1、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3、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采取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出金,暂停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4、限仓制度
(1)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2)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5、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6、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的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属第(2)项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