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17 11:09
天津银行天津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一、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
4、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5、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6、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7、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同意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提供担保。
二、贷款额度
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4条规定的最低值计算,申请贷款额度应为1千元的整数,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则千位加1;
2、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