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银行都会统计利润和不良贷款量,如果达到一定的标准,不良贷款可以进行核销,但是核销的条件比较高,只有经过各种努力催收而没有办法收回的欠款,才有机会成为呆账,进入核销流程。在贷款核销中,有一条规定是追索180天,这点是如何认定的呢?
原则:必须是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呆账。
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第二条中,借款人使用银行卡透支的本金、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符合第十条情况,才可以被认定为呆账,摘文如下:
“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简单的来说,如果用户欠款金额在几百元~2000元之间,银行至少会在半年内进行6次以上的催收,如果依旧无法收回欠款,可能会被认定为呆账,年底才会进入核销流程。
还有这些情况也会被认定为呆账:
1、依法宣告破产,财产清偿后依然不能收回剩余款项。
2、依法宣告失踪、死亡,财产或遗产依然无法偿还欠款。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银行会进行追偿,依然不能收回欠款的。
4、持卡人触犯法律,财产不够偿还欠款的。
5、涉嫌信用卡诈骗。
6、本金如果还剩2万元以下,逾期后至少会追索一年以上,而且不少于6次,依然无法收回欠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