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时,我们向您退还
未领取的款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
(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亮点一:每年有分红
亮点二:第五年开始每年返还10%保额的生存金,提供持续现金流
留意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