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人仍生存,每年给付年交保费乘以对应系数作为生存年金(3年交保10年的系数为6%,5年交保10年的系数为10%,5年交保15年的系数为12%)。
特别生存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人仍生存,每年给付年交保费乘以对应系数作为特别生存金。(3年交保10年的系数为30%,5年交保10年的系数为50%,5年交保15年的系数为60%)。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额作为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已交保费和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