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者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年内,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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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投保灵活,缴费期短,最短可选择6年,保障却持久,身故/重疾可最高到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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