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生存保险金
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 5 个及第 6 个保单周年日 1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在第 5 个及第 6 个保单周年日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自主险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6%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在第2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第20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在第2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12×保单年度 3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