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保险金及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特色一:利益比较确定,第五年开始返特别生存金,累计已交保费20%;第六年开始每年返还基本保额30%,60岁返保费;
特色二:全残保险金,必须全残才可以拿到,可以额外享有生存金。
投保示例:
30岁男,年交6万,交3年,基本保额一万:
35岁领取特别生存金3.5万;
36岁开始每年领取3000,领终身;
60岁返还保费。
不能搭配万能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