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 1-4 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被保险人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亮点一:保障全面,不仅保癌症,同时也保轻症癌症。
亮点二:自带投保人豁免,一旦发生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以免交保费。
仅仅只保癌症,不保癌症外的其他重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