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2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身故2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预防接种意外身故和残疾1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
(1)身故,按预防接种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残疾,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预防接种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4、意外医疗4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二级及二级以上私立医院普通部和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普通部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
5、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40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的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民航班机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的:
(1)身故,按航空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如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伤残,按保险条款规定给付比例乘以航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6、烧烫伤意外医疗1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烧烫伤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二级及二级以上私立医院普通部和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普通部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
7、误食食物导致的医疗0.8万元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意外误食异物并以该误食异物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二级及二级以上私立医院普通部和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普通部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
可选保障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骨折或关节脱位的,根据骨折/关节脱位程度按条款约定比例赔付。
面部意外美容医疗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因治疗意外导致的面部损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预防或修复疤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次事故按免赔额0元,100%比例给付保险金。二级及二级以上私立医院普通部和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普通部挂号费限 200 元/次,床位费限 200 元/天。
意外住院津贴
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按100元/天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单次给付不超过30天,累计不超过180天。
寒暑假200元/天(寒假每年公历1月1日至2月28日,暑假每年公历7月1日至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