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医疗保险金
1.癌症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癌症且必需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癌症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用等。
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长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如第30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
2.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癌症,在医院接受癌症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疗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癌症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癌症且必需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癌症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 癌症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癌症且必需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30日(含第30日)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第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癌症门急诊治疗,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癌症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癌症医疗保险责任中第2项、第3项约定的癌症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癌症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条各项保险责任项下累计给付保险金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如医院内没有附表1《药品清单》中所列药物,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按照医嘱在非就诊医院药房购买的符合下列约定条件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经医院诊断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于保险人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住院治疗的,则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且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向被保险人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需要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外的其他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接受的,由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所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海外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