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66周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66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66周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乘以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66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中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二次时,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未满66周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乘以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年龄已满66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