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i保C款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阳光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灵活,提供100种重大疾病保障,50种轻症重疾分5组,最多可赔付5次,每次赔付基本保额的30%,身故也有保障,确诊轻症重疾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8-5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3/5/10/15/20/25/30年交、交至60岁
保险期限:终身
犹豫期:15天
等待期:180天
(1)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或身故;②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轻症重疾保险金
我们将本合同保障的“轻症重疾”分为5个组别,每一组别对应的疾病种类详见“3.1轻症重疾的范围”。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有效期内,每组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自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5)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