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二、保单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及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的年度红利由我们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诺重疾A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诺重疾A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发生附加金诺重疾 A 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合同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