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在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5 年的,在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10 年的,在合同第 5 个、第 6 个、第 10 个及第 1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 5 个、第 6 个、第 10个及第 11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2、祝福金
自合同第 7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以下各项中较早发生者:
(1)被保险人身故;
(2)保险期间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4)合同终止。
3、养老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至其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行使一次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51 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 6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 51 周岁的,养老金领取年龄为 65 周岁。
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一旦行使,不得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4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养老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养老金的责任,但继续承担给付祝福金、祝寿金的责任。
4、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且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合同终止。
5、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未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行使养老金领取选择权: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6、创业婚嫁陪伴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若投保人在交费期间的保单年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在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被保险人年满30及3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创业婚嫁陪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