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险--至尊超能宝 A 款两全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计划一与计划二,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计划投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计划一 保险期间为 30 年。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150%。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1《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150%。
计划二 保险期间为 40 年。
1、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2《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二)》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200%。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2《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二)》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年满 18 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附表 2《基本保险金额表(计划二)》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本合同的实际交费期数×200%。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二、附加险---附加至尊超能宝 A 款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2、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约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如下表:
第一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第二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第三次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未满 30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陪护关爱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6、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7、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保险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