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险:人保寿险百万守护(环保版)两全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
2、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按下规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不满 41 周岁,给付比例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满 41 周岁但不满 61 周岁,给付比例 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满 61 周岁,给付比例120%。
3、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驾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7、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倍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8、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倍给付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种和一次为限。